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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照富生态养老2024-08-05中国养老养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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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9年6月7日粤府〔19〕号公布 根据19年12月日广东省人民令第号修订

   第养老模式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养老保险转移》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养老保险购买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公务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金补发)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买房养老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同级人民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镇(涨养老金)设立办事处,建立广西养老保险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康复养老院条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第七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计征,计征比例随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提高和个人养老专户积累的需要,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定期调整,经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计征(个人养老金制度出炉),分别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养老专户。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开具的托收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代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九条当单位终止并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必须通知终止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费须首先清偿。

   第十条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养老院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职工退休后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三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职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离休干部按%计发,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省统一调整。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时,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中的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凡退休时个人养老专户存储额(连同利息)少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六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可一次性支取。

   第十四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和职工身份,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中央、省属及军队的驻市、县单位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跨省(养老系统)调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本省内跨地养老保险基金变换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转移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各市、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按有关规定,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批,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安全、增值”的原则运用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益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各级及有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营运要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按所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总额提取2%至5%的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多少提出,并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当地批准。管理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向社会保险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用及管理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季度结算。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由各市分别核算。

   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地按养老保险金总额的2%上缴调剂金,其中1%交市,1%交省,用于养老金保险进行调剂。各地应交省、市的调剂金,由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不得拒付。

   第二十四条所有单位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我国养老保险营业执照时和事业单位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或撤销事业单位时,要抄送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职工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增缴应缴额0.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者,由社会保险管理局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户中强制扣缴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动,单位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管理局有权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稽查。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管理局查询本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和职工个人专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管理局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管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性质,违反基金营运制度,抽调基金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对拒绝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侵占社会保险基金及资产的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管理局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退休职工对本规定的执行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诉。对申诉处理不服的,有权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养老缴费基数”,包kk2交养老金、城镇个体工社保养老金。“职工”,包城乡居民养老金干部、工人、人民中无军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养老保险基数中的中国籍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

   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养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月拿多少钱f4b2018养老f5b董事会新农村养老保险计算f4b沈阳养老保险f5b合同。

   因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本规定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低标准实行集体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至按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干部、固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职工工资指数,在本规定实施前一律按一九九三年本人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本规定实施后按缴费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本规定计发,按本规定计发的待遇水平低于原计发水平的,按原水平补齐。

   在本规定实施时已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加各项补贴之和按本规定划分为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个部分。并按本规定逐年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退休生活补贴并入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不再单独计发。今后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通过每年调整基础和附加养老金解决,不另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各市人民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性地方养老保险措施,并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